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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省人大做好与农业、资源、环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有关工作。 2、办理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拟订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办理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质询案的具体工作。 3、审查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农业资源环境工委有关的行政规章和决定,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4、做好常委会农业资源环境方面的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查的有关工作。 5、在常委会领导下做好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和监督。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李水友 |